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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商标转让存在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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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商标转让存在哪些误区?

作者:淮安聚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1 08:43:33

最近小编听到客户问到关于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有什么好处的相关问题,为了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案,特地去恶补了一下进出口经营权的知识点,也问了几位专业老师,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吧!随着国内进出口贸易发展越来越好,很多经营范围涉及外贸的企业,都会想着去申请进出口权,只有拿到了进出口经营权,才能拥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资格。那么进出口经营权究竟该怎么申请呢?

一、满足申请的条件:1、首先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且依法纳税,以及按国家规定报送工商年报并通过。2、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要求企业经营范围带有进出口字样。要是没有的话,则可以通过变更经营范围的方式,进行添加。4、要求从事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从事生产、加工的生产型企业(含科研院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如果不够,可以通过变更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增资。

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准备的资料有: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正副本;3、公司公章、私章;4、公司名称与地址中英文电子版;5、法人人手机号码,邮箱。

三、进出口经营权的办理流程:资料准备齐全后,就需要按照流程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则获得进出口权。第一步,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并提交申请。第二步,按要求提交材料到相关部门,经批准后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第三步,是到工商局作经营范围变更,并到到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去公安局申刻报关专用章,申领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第四步,向电子口岸申请备案,取得入网许可并办理带USB接口的电子设备。第六步,根据预约情况,10-15个工作日后发放。第七步,办理外汇管理局进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付汇备案手续。第八步,办理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开立申请备案手续,以及外汇管理局进出口收付外汇申请开通手续。第九步,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四、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好处有哪些?1、有了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可以自主报关,进出口商品。2、如果进出口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可以获得出口退税,是一笔不小的利润,这也是绝大多数企业办理进出口权的基本目的。3、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还可以开通外汇账户,可以自由收支外汇,货款可以直接汇到外汇帐户,与外商接触和交流的机会也更多,有利于企业寻求更多的外贸商机。4、目前有很多电商企业,在各个专业平台如阿里巴巴、亚马逊等推广,平台要求接入企业拥有进出口权或相应资质才能接纳。5、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数据留在企业自己的海关数据库里,有了这些数据才能享受相对应的各种政府补贴。6、可参加各类国际展会,享受境外参展高额补贴。7、省去代理进出口的环节和费用,提高效率减少中间环节。

由此可见,申请进出口权的作用还是很多的,进出口权申请属于特别资质,申请流程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您对于流程不熟悉,或者想减少麻烦,节省时间精力,就可以找我司代为办理。作为一家拥有丰富资质办理经验的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我司能够高效为您排忧解难!

在众多知识产权中,商标,企业家们比较重视的知识产权之一。它不仅仅是企业打造品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和推动企业发展的动力。所以,商标的重要性就不用小编再说了,老板们知道注册商标不易,所以公司注册好后二话不说就去注册商标去了,商标跟其他知识产权一样,都是有保质期的,商标的保质期为10年,所以过了这个适使用期限,老板们就要办理商标续展了。关于商标续展注册公司平台小编有很多话要讲,具体说什么就请各位老板往下看吧!

商标续展注意事项如下:

1、所有要求均要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确保真实有效,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如果你申请的是多个类别的商标续展,那你应该给每一件商标提交1份续展注册申请书。

3、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4、商标申请人本人直接来淮安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到场的,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的,代理注册公司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以上就是注册公司平台小编为各位老板分享的商标续展注意事项,商标是企业的灵魂,而注册商标是企业发展的一个护盾,可以更好的减少企业发展会遇到的困难。如果您遇到了难点问题或者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或者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可以与我司取得联系,不论你是进行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公司注销都可以咨询注册公司平台,我们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团队,将为您提供贴心的一站式服务,让您放心且无后顾之忧。我们都能给创业者最完善的服务和疑难解答,让你尽可能地少走弯路。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淮安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前一个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还没到期,商标权人又擅自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在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艺想公司、毕加索公司均知悉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就涉案商标存在的独占使用许可关系,艺想公司相对于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而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在此前提下,帕弗洛公司依据在先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形成的商标使用的状态,应认定未被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所打破,否则将有悖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商标使用秩序并最终有损相关消费者利益。由此可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未经备案,是不可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当初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在并不知情情况下与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那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利益就会收到损害,可见商标备案是多么重要!在商标备案的法律意义方面,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规定采取的是备案对抗主义,即无备案,不得对抗;有备案,可以对抗,但被许可人是否善意在权利有效性认定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首先,从许可使用权的效力状态看,未经备案的许可使用权处于一种效力不圆满状态,即如果商标权人进行了重复授权,出现了善意第三人,未备案的在先被许可人不可以要求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其次,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备案,其获得的使用许可权便产生了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包括在先未备案的被许可人在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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